金博动态

金博概况

金昌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金昌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3-05-06 16:12 浏览次数:9394次

金昌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金昌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副馆长,财务部门、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5万元以上(含5万元)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七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需提交征集议案、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草拟征集合同,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十条  非特殊情况,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如非特殊需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集中召开一次文物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须提前递交藏品征集书面申请及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价格等)与图片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开会讨论。未准备充分者,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遇有重大、特殊、紧急征集事项,具体藏品征集负责人还应提交阐述重要性缘由的书面报告,呈交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如遇否决,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凡需购买的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两名鉴定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三名鉴定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的藏品,必须有四名以上鉴定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④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⑤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⑥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十四条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第十五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八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批;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单件或每批次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有关审批决定由藏品征集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文物征集会议纪要。

 

第九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九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二十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开具收购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入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藏品入库单、合同、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收款凭据等材料。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附件:金昌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